医保药店,新管理办法来了
日前,浙江省医保局印发了《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该《办法》明确,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信用主体(以下简称“信用主体”)的信息采集、评价、发布、奖惩、修复等管理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(注: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主要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。)
其中,机构类信用主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等;个人类信用主体包括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、护士(师)、药师等专业从业人员以及参保人员。
医保部门要建立各类信用主体医疗保障信用档案,采集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。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事项,包括单位性质、法定名称、法定代表人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;人员类信用主体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、出入境证件号码、执业注册等基础信息。
信用分等级,越低检查越多
《办法》指出,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办法,明确信用指标体系、信用评价方式、信用等级等内容。
按照《办法》,信用评价采用“千分制”评分。根据评分情况,将信用主体划分为优秀(A≥850)、良好(800≤A<850)、中等(750≤a<800)、较差(700≤a<750)、差(a<700)五个等级。
同时,《办法》还谈到,要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,实施分级分类监管。在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中引用信用评价结果,对于等级为优秀的信用主体,原则上抽查比例不高于原抽查比例的30%;对于等级为良好的信用主体,原则上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50%;对于等级为中等的信用主体,抽查比例保持不变;对于等级为较差信用主体,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20%;对于等级为差的信用主体,进行全覆盖检查。
信用等级为优秀、良好,有激励
此外,医保部门还会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,给予激励或者处罚。对信用等级为优秀、良好的信用主体,医疗保障部门可给予以下激励:
1、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宣传;
2、对机构类信用主体,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,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措施;
3、对个人类信用主体,提供信用就医、容缺受理服务等措施;
4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。
对信用等级为较差、差的信用主体,医疗保障部门可给予以下惩戒:
1、警示约谈,要求限期整改;
2、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机构类信用主体失信信息,有效期为1年;
3、将机构类失信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,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,增加检查频次;
4、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;
5、个人类信用主体中的医务人员暂停医保服务资格,参保人员改变医保结算方式等方面给予惩戒;
6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。
信用等级保持优秀3年以上的信用主体确定为“医疗保障守信(红)名单”,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平台联合激励;对列入严重失信(黑)名单的信用主体,可给予以下惩戒:
1、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,有效期为3年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2、解除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协议,3 年内不得再申请医保定点;
3、将严重失信(黑)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;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、组织人事等部门,实现诚信记录与考核、职务职称晋升挂钩;
4、禁止机构类信用主体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实际控制人、直接责任人或个人在有效期内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相关活动;
5、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、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;
6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。
来源:赛柏蓝—药店经理人